第四条 工会的基本职责是维护职工合法权益、竭诚服务职工群众。
工会通过政府与同级工会联席会议制度、协调劳动关系三方机制、平等协商和集体合同制度等,维护职工劳动权益,构建和谐劳动关系。
工会依法通过职工代表大会(职工大会)或者其他形式,组织职工参与本单位的民主选举、民主协商、民主决策、民主管理和民主监督,践行全过程人民民主重大理念,保障职工依法行使民主权利。
工会通过开展劳动法律监督、参与劳动人事争议处理、向职工提供法律援助等,保障职工合法权益不受侵害。
工会通过建立联系广泛、服务职工的工会工作体系,密切联系职工,听取和反映职工的意见和要求,关心职工的生活,帮助职工解决困难,全心全意为职工服务。
条文主旨:本条是关于工会基本职责和职能的规定。
条文解读:本条对照《工会法》进行了修订,并在此基础上进行了丰富和完善。工会的基本职责由“维护职工合法权益”发展为“维护职工合法权益、竭诚服务职工群众”,是中国工会组织基本职责在新时代的新发展,是新时代党对工会组织的政治要求,也是《工会法》赋予工会的法定职责。此外,本条进一步完善工会工作制度和机制,细化维权服务方式,增加政府与同级工会联席会议制度,工会组织职工参与本单位的民主选举、民主协商,工会建立联系广泛、服务职工的工会工作体系等内容。
第五条 工会动员和组织职工弘扬劳模精神、劳动精神、工匠精神,积极参加经济建设,开展劳动和技能竞赛、合理化建议、技术创新、技术协作等活动,努力完成生产任务和工作任务;发挥职工在参与社会治理、维护城市运行安全、应对突发事件等工作中的作用。工会加强对职工的思想政治引领,教育职工不断提高思想道德、技术业务和科学文化素质,建设有理想、有道德、有文化、有纪律的职工队伍。
条文主旨:本条是关于工会教育和建设职能的规定。
条文解读:本条对照《工会法》进行了修订,并在此基础上进行了丰富和完善。进一步明确要加强对职工的思想政治引领,大力弘扬劳模精神、劳动精神、工匠精神,发挥职工在参与社会治理、维护城市运行安全、应对突发事件等工作中的积极作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