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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文
《天津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办法》修订情况解读(之六)
2024-09-25 14:06
三、主要修订条款解析
第十二条 市和区总工会推动平台企业、平台用工合作企业按照国家规定建立工会组织,积极吸纳新就业形态劳动者加入工会。
新就业形态劳动者可以加入平台企业、平台用工合作企业的工会,也可以加入工作地、居住地的区域性、行业性工会。
被派遣劳动者有权加入劳务派遣单位的工会;劳务派遣单位尚未建立工会的,可以申请加入用工单位的工会。
条文主旨:本条是关于新就业形态劳动者和被派遣劳动者入会的规定。
条文解读:本条为实施办法新增条款。为加强对新就业形态劳动者和被派遣劳动者入会权利的保护,本条明确规定了新就业形态劳动者和被派遣劳动者加入工会的形式和路径,即新就业形态劳动者优先加入平台企业、平台用工合作企业的工会。在此基础上,加入兜底性条款,新就业形态劳动者也可以加入工作地、居住地的区域性、行业性工会。被派遣劳动者优先加入劳务派遣单位的工会;劳务派遣单位尚未建立工会的,可以申请加入用工单位的工会。
第十四条 各级工会委员会和经费审查委员会由会员大会或者会员代表大会民主选举产生。
有女会员十人以上的,可以建立工会女职工委员会,在同级工会领导下开展工作;不足十人的,可以设女职工委员。
各级工会应当依法建立工会劳动法律监督组织。
条文主旨:本条是关于工会组织内部设置的规定。
条文解读:本条对照《工会法》进行了修订,并在此基础上进行了丰富和完善。对工会委员会、经费审查委员会、女职工委员会和工会劳动法律监督组织等进行了规定。
第十五条 基层工会委员会每届任期三年或者五年。具体任期由会员大会或者会员代表大会在选举该工会委员会时决定,同时报告上一级工会,并书面通知所在单位。各级总工会委员会和产业工会委员会每届任期五年。
工会委员会任期届满应当及时换届。基层工会委员会有特殊情况的,经上一级工会批准,可以提前或者延期换届,延期时间一般不超过六个月。
条文主旨:本条是关于基层工会委员会任期的规定。
条文解读:本条对照《工会法》进行了修订,并在此基础上进行了丰富和完善。进一步明确了基层工会委员会具体任期由会员大会或者会员代表大会在选举该工会委员会时决定以及换届等相关规定。
第十六条 基层工会委员会应当每年至少组织召开一次会员大会或者会员代表大会,审议和批准基层工会委员会、经费审查委员会的工作报告、经费收支预算决算情况报告,选举、补选或者罢免基层工会委员会和经费审查委员会组成人员、会员代表,讨论决定基层工会其他重大事项。
条文主旨:本条是关于基层工会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的规定。
条文解读:本条对照《工会法》进行了修订,并在此基础上进行了丰富和完善。进一步明确了基层工会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的职权。
信息来源:津工E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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