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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文
《天津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办法》修订情况解读(之七)
2024-09-27 11:15
三、主要修订条款解析
第二十条 工会帮助、指导职工与企业、实行企业化管理的事业单位、社会组织签订劳动合同。
工会代表职工与企业、实行企业化管理的事业单位、社会组织进行平等协商,就劳动报酬、劳动安全卫生、女职工劳动保护等事项依法签订专项集体合同。集体合同草案应当提交职工代表大会或者全体职工讨论通过。
工会组织新就业形态劳动者与平台企业、平台用工合作企业就劳动合同或者书面协议签订、进入退出平台、订单和收益分配、奖励与违约责任等劳动权益事项开展协商。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交通运输、市场监督管理、邮政、网信等部门应当按照职责推动平台企业、平台用工合作企业建立健全集体协商机制,保障新就业形态劳动者权益。
条文主旨:本条是对集体协商的有关规定。
条文解读:本条第三款、第四款为实施办法新增内容。旨在加强对新就业形态劳动者权益维护,工会应当组织新就业形态劳动者与平台企业开展协商,政府相关部门应当承担推动平台企业依法建立健全集体协商机制的职责。
第二十一条 企业、事业单位、社会组织处分职工时,应当提前征求工会意见。工会认为不适当的,有权提出意见。
用人单位单方面解除职工劳动合同或者聘用合同,应当提前五个工作日将理由告知工会。用人单位尚未建立工会的,应当告知上一级工会或者劳动者工作所在地的地方总工会。工会认为用人单位违反法律、法规和有关合同,要求重新研究处理时,用人单位应当研究工会的意见,并将处理结果书面通知工会。
条文主旨:本条是关于工会对用人单位人事管理进行监督的规定。
条文解读:本条对照《工会法》进行了修订,并在此基础上进行了丰富和完善。进一步明确用人单位单方面解除职工劳动合同或者聘用合同,应当提前五个工作日将理由告知工会。用人单位尚未建立工会的,应当告知上一级工会或者劳动者工作所在地的地方总工会。
第二十二条 工会应当对用人单位实施经常性劳动法律监督,建立健全投诉举报制度,并公布工作地点和联系方式,接受对用人单位违反劳动法律法规、侵害劳动者合法权益的情况反映。
工会在实施劳动法律监督过程中,发现用人单位违反劳动法律法规、侵害劳动者合法权益,涉嫌构成违法、犯罪的,可以向有关机关反映。
条文主旨:本条是关于工会劳动法律监督的规定。
条文解读:本条为实施办法与《天津市工会劳动法律监督条例》相关内容的法律衔接,进一步明确了工会劳动法律监督的途径、方式和内容。此外,工会在实施劳动法律监督过程中,发现用人单位违反劳动法律法规、侵害劳动者合法权益,涉嫌构成违法、犯罪的,可以向纪检和检察机关移送相关线索。
信息来源:津工E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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