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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办法》修订情况解读(之八)
2024-09-29 09:05  

三、主要修订条款解析




第二十三条 工会依照国家规定对建设项目的劳动条件和安全卫生设施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使用进行监督,提出意见。企业或者主管部门应当依法处理,并将处理结果书面通知工会。
工会有权依法参加生产安全事故调查,向有关部门提出处理意见,并要求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
条文主旨:本条是关于安全生产和劳动保护的规定。
条文解读:本条对照《工会法》进行了修订,并在此基础上进行了丰富和完善。进一步明确工会有权依法参加生产安全事故调查,向有关部门提出处理意见,并要求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
第二十五条 市和区总工会应当建立健全工会法律服务工作机制,推进工会法律服务队伍建设,加强与法律援助机构、社会律师的合作,为所属工会和职工提供法律服务。
市和区总工会以及产业、行业工会依法为劳动权益受到侵害的劳动模范、经济困难职工、农民工、新就业形态劳动者等提供法律援助。
条文主旨:本条是关于工会法律服务和法律援助的规定。
条文解读:维护职工合法权益、竭诚服务职工群众是工会的基本职责,本条进一步明确了工会应当建立健全工会法律服务工作机制,为职工群众开展各类法律服务。在法律援助对象方面,在原有劳动模范和经济困难职工的基础上,新增农民工和新就业形态劳动者作为法律援助的对象,进一步突出了对农民工和新就业形态劳动者的权益维护。
第二十九条 工会通过开展困难帮扶、送温暖慰问等活动,帮助职工解决生活困难,关心关爱退休职工。
工会可以通过购买社会服务等方式,为职工提供疗休养、托育托管、婚恋交友、心理咨询等服务,提升职工生活品质。
条文主旨:本条是工会服务职工群众的有关工作。
条文解析:本条为实施办法新增内容。进一步明确工会在为党分忧,为职工群众解难方面的职能作用。此外,工会可以通过联系引导社会组织或购买社会服务等方式为职工群众提供各类服务,如疗休养、托育托管、婚恋交友、心理咨询等,不断提升职工群众的生活品质。
第三十三条 企业、事业单位、社会组织研究经营管理和发展的重大问题应当听取工会的意见。
企业、事业单位、社会组织的工会有权对工资、福利、劳动安全卫生、工作时间、休息休假、女职工保护和社会保险等涉及职工切身利益的问题提出意见建议。企业、事业单位、社会组织应当研究处理,并给予书面答复。
条文主旨:本条是基层工会参与民主管理的有关规定。
条文解析:本条对照《工会法》进行了修订,并在此基础上进行了丰富和完善。进一步明确企业、事业单位、社会组织的工会有权对涉及职工切身利益的问题提出意见建议。企业、事业单位、社会组织应当研究处理,并给予书面答复。




信息来源:津工E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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