晨读·百年工运故事
第十九期
先河:新中国首部《工会法》为工会工作奠定法治基础
1950年6月29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以下简称《工会法》)颁布实施。这部新中国成立不到一年便公布施行的法律,明确规定了我国工会在国家的法律地位和职责,为新中国工会工作奠定了法治基础。
为适应建设统一的全国工会组织的要求,1950年初,在李立三同志的主持下,全国总工会和劳动部组织力量开始《工会法》的起草工作。同年4月21日,政务院政务会议通过了《工会法(草案)》,并广泛征询各级人民政府和所属部门,特别是经济部门和工厂企业管理机关以及各地工会组织和工商业者的意见。6月28日,中央人民政府委员会第八次会议通过;6月29日,毛泽东主席签署发布中央人民政府令,颁布实施《工会法》。

《工会法》共5章26条,以法律形式确立了新中国工会的性质、组织原则、权利和责任等重要内容。《工会法》规定,“工会是工人阶级自愿结合的群众组织”,充分体现了工会组织的阶级性和群众性。《工会法》还规定了工会的组织原则是民主集中制,工会有保护工人、职员的群众利益,监督劳动保护、劳动保险、技术安全规则等劳动法律法规的执行,以及改善工人、职员群众物质与文化生活设施的责任。
《工会法》是根据工人阶级的当前利益和长远利益而制定的,体现了工人阶级的意愿和要求,为更好地发挥工会在国家和社会政治经济生活中的重要作用提供了法律保障和依据。《工会法》颁布后,全国总工会发布决议,要求各级工会认真学习《工会法》,全国各级工会组织和职工群众迅速掀起学习、宣传《工会法》的热潮。
为了切实贯彻执行《工会法》,全国总工会参与制定了与《工会法》配套的有关工会经费、房屋设备等条款的实施办法。这些与《工会法》配套条款的办法、规定的出台,有效地保障了《工会法》的实施,促进了工会组织的发展壮大。
《工会法》出台后,一系列劳动法律法规相继颁布实施,在调动职工群众及其他各方面的积极性、保障职工合法权益、恢复发展生产等方面发挥了重要作用,产生了深远的影响。

来源:全国总工会微信公众号